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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呼和浩特铁路局客运列车新
张玉槐家人状告赛罕区公安分局赢了
2009-04-30
本报讯 (实习记者 牛天甲)
8月22日,呼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对修理工王某驾驶套牌警车撞死张玉槐一案做出判决。 4月7日,修理工王某受赛罕区公安分局大学西路派出所所长委托,驾驶一辆套牌警车送人,返回途中在宾悦大酒店路口与一辆无牌照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张玉槐死亡。事后,张玉槐的家人将王某和赛罕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赛罕区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是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判决被告人王某、赛罕区公安分局赔偿张玉槐家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848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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