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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虹一审赢了官司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2009-04-30
  本报讯 (记者 万 菲) 家中被盗,财产遭受损失,夫妻二人突然想起13年前买过一份财产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报案。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只赔了衣服和皮包两项,而拒绝对失窃现金和手机进行赔偿,于是双方发生纠纷。本报1月31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5月12日,投保人李虹给记者打来电话高兴地说:“法院的判决下来了, 我的官司赢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我被盗现金和手机的损失。”   据了解,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专业性很强的合同,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包头市青山区支公司在与李虹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原告如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范围,但是该公司却未明确告知李虹。李虹家中被盗后,被告又对丢失的物品进行了核损且对价格进行了认定,故原告按被告所认定的丢失物品要求赔付4358元的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施救、防损费625元,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其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未及时理赔的损失0.6元,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交通费4.4元,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承担。另据了解,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包头市青山区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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