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7000多名劳动模范的待遇提高了 |
2009-04-30 |
|
本报讯(记者李国萍)昨日下午,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劳动模范协会在呼市召开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座谈会,自治区有关厅局、盟市、产业工会、企业负责人及劳模代表在会上发表了意见。
自治区人大副主任、自治区总工会主席云秀梅在讲话中指出,我区目前健在的自治区级以上劳模有7105人,其中全国劳模397人,自治区级劳模6708人。由于我区大多数劳模收入偏低,特别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退休的劳模,由于退休早、工资低、家庭负担重等原因,生活比较困难。自治区政府日前出台的《意见》,将从工资待遇、荣誉津贴、子女入学等方面帮扶这些劳模。
据了解,该《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一.1997年12月31日以后获得劳模称号的企业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本单位为其办理企业年金,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退休费及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模,统一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的,退休时可以按原加发退休费比例的60%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加发养老金。获得一次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加发养老金6%,获得两次的加发9%;获得一次自治区级劳模、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加发养老金3%,获得两次的加发6%。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超过其原工资标准的100%。二.获得劳模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其中,获得自治区级的可晋升一档职务工资,获得全国级的可晋升两档职务工资。三.对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及其他享受全国劳模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00元荣誉津贴;对自治区级的每人每月发给80元荣誉津贴。对农牧民全国劳模,每人每年发给1000元荣誉津贴;对农牧民自治区级劳模,每人每年发给500元荣誉津贴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