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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了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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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韩伟丽)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我区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抚恤补助金近期将陆续发放到位。
据了解,提高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新的抚恤补助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是:一级因战11200元/年,因公10800元/年,因病10440元/年;二级因战10080元/年,因公9600元/年,因病9200元/年;三级因战8960元/年,因公8400元/年,因病7800元/年;四级因战7280元/年,因公6600元/年,因病6000元/年;五级因战5600元/年,因公5040元/年,因病4560元/年;六级因战4480元/年,因公4200元/年,因病3600元/年;七级因战3360元/年,因公3000元/年;八级因战2240元/年,因公1920元/年;九级因战1680元/年,因公1440元/年;十级因战1120元/年,因公96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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