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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5家单位违反防空法被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处罚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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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郭鹏飞)记者日前从呼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了解到,呼市5家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不履行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据了解,内蒙古昌盛泰法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长兴法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安岭法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世通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5家单位在新建工程项目时,没有按照防空法的有关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和交纳易地建设费,呼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这些单位拒不履行处罚,人防部门按照规定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4月13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人防部门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强制执行。
据呼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手段,凡是在全区城市(含新开展人防工作地旗县所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必须按照规定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因为条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的,建设单位需要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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