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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7月1日起开始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
200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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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从7月1日开始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当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问:内蒙古为什么要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答:2002年以来,在市场需求带动下,国内煤炭价格持续上涨,并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煤炭价格上涨带动了煤炭生产的快速发展,2008年内蒙古原煤产量达到4.72亿吨,居全国第二位。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环境破坏、矿区沉陷、收入分配不平衡、矿区富余人员需要转移安置等新问题。随着煤炭开采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内蒙古作为全国产煤大区,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于完善煤炭资源价格补偿机制,提高对煤炭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解决煤炭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价格法》,提高对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做好价格工作的认识,继续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把握好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原则,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内蒙古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法律依据是充分的,符合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问:内蒙古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答:《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原煤产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制定,主要是根据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和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当前煤炭市场价格变化,同时考虑煤炭生产企业和下游产业的承受能力,并参考毗邻省区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标准确定的。具体按煤种确定为褐煤每吨征收8元,无烟煤每吨征收20元,其他煤种每吨征收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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