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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7名恶势力团伙成员在内蒙古获重刑
2009-07-09
  新华社消息 昨日,记者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了解到,在达拉特旗制造震惊全区的“7.7”群殴血案的陕西省榆林市7名恶势力团伙成员近日获重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6日,达拉特旗白泥井镇敖包梁陈二挨煤矿股东王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马志明(陕西省榆林市长城汽贸公司原法人代表,网上追逃人员)因股权发生纠纷,马便指使犯罪嫌疑人郝志斌(网上追逃人员)、张文学、刘维奇雇佣被告人祝建军、刘雄飞、王聿明、刘红林、张学伟、张学永、裴国伟、张权、刘换平、艾小峰、李健、吴龙龙等榆林市的恶势力团伙成员,带领榆林市长城汽贸公司的20名职工和40余名社会人员分别乘车从榆林市到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当日,长城汽贸公司的张文学与郝志斌等在东胜区购买几十套统一的蓝色工作服上衣和几十把铁锹和锹把,准备在2008年7月7日闯入陈二挨煤矿破坏生产,同时按照犯罪嫌疑人马志明的授意,在当日晚间专门安排祝建军、刘雄飞、王聿明、刘红林等8名骨干成员于次日单独趁煤矿秩序混乱时进入矿区殴打煤矿管理人员和矿工。   2008年7月7日8时许,这伙人在恶势力团伙成员带领下,手持榆林长城汽贸公司配发的棍棒和铁锹乘车进入达拉特旗陈二挨煤矿矿区,阻拦矿区运煤车辆出入、破坏煤矿电线等生产设施,破坏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其间,被告人祝建军指使王聿明等8人手持铁锹及锹把围殴煤矿管理人员周某,打完后8人按计划逃离现场。法医鉴定受害人周某系躯干、四肢等部位受钝性外力反复作用(打击)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为了平息这起特大破坏煤矿生产、群殴致死人命案件,达拉特旗警方调动了近200名警力方才控制局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祝建军等7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处祝建军有期徒刑13年,判处王聿明、刘红林、张学伟、张学永、裴国伟有期徒刑12年,判处刘雄飞有期徒刑5年。(汤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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