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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牧民李小功承包经营的草牧场因权属之争引发纠纷,通过当地政府的确权,认定李小功享有这块争议草牧场的经营权。八年后,争议人又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当地政府在已经对此块草牧场确了权的前提下,重新又进行了第二次确权,这次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竟然推翻了八年前作出的决定。之后,李小功依法向达茂旗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旗政府作出维持镇政府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2月24日,李小功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达茂旗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此案。
4月17日,达茂旗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2009)达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被告巴音花镇人民政府2008年7月22日作出的(2008)政决字第18号处理决定书,达茂旗牧民李小功依法打赢了这场官司。
草场权属 引发争议
1989年10月1日,家住达茂旗巴音花镇乌兰敖包嘎查15号的牧民李小功,从当地政府领到了证号为08127号的草牧场使用证。1997年10月1日,他又与达茂旗牧区经营管理站签订了经营期限从1997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为期30年的草牧场承包合同书。
2000年3月,当地政府换发新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当地一位名叫策文的牧民因这块草牧场的经营权与其产生了争议。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李小功所在地的查干淖尔苏木人民政府对引发争议的草牧场调查认为,该草牧场总面积11590亩,嘎查最初于1984年,以片划分给策文,但因策文1987年到了白音查干嘎查,造成草场无人经营管理,更没有搞什么基础建设。1989年草牧场划分到户时,苏木根据李小功和策文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把这片草牧场承包给李小功经营,并发给李小功草牧场使用证。1997年,李小功又签订了草牧场使用期限为30年的合同,但因当时苏木在调整草场给李小功时没有到旗畜牧局草原监理所办理变更手续和备案,导致2000年在换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时,草原监理所根据原档案将该草牧场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发给了策文,从而引发了草牧场纠纷。
纠纷发生后,查干淖尔苏木党委、政府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了处理决定,于2000年7月29日依法下达了查证字(2000)32号处理决定书,维持苏木1989年草场调整时将草牧场划分给李小功的决定,建议旗草原监理所为李小功补办新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废止给策文的草原承包经营证。
事隔八年 再起纷争
2008年7月,策文又向所属的巴音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政府重新确权,要回已由李小功承包经营了多年的草牧场。
2008年7月22日,巴音花镇人民政府又重新作出了处理决定,并下达了(2008)政决字第18号处理决定书,彻底推翻了查干淖尔苏木人民政府作出的查政字(2000)32号处理决定书。也就是说,李小功所承包经营的草牧场变成由策文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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