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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草场两份权属
2009-07-09
  同一草场两份权属 牧民李小功告赢镇政府  文/本报记者 高瑞锋 通讯员 奇 梅  一块草场,政府先后作出两份不同的确权处理决定。为此,包头市达茂旗巴音花镇牧民李小功把镇政府告上法庭。最终,他打赢官司,重新拥有了草场使用权。   草场权属引争议  李小功家住达茂旗巴音花镇乌兰敖包嘎查15号。1989年10月1日,他从当地政府领到了证号为08127号的草场使用证。1997年10月1日,他又与达茂旗牧区经营管理站签订了经营期限为30年的草场承包合同书,期限从1997年1月1日开始至2027年1月1日。  2000年3月,当地政府开始换发新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就在这时,当地牧民策文因为这块草场的经营权和李小功产生争议。  经查干淖尔苏木政府调查,这块总面积为11590亩的草场,1984年嘎查分给了策文。但是,在1987年,策文到别处生活,造成这块草场无人经营管理,更没有搞基础建设。1989年,草场划分到户时,苏木根据李小功和策文的实际情况,经过研究,决定把这块草场承包给李小功经营,并且给李小功发放了草场使用证。1997年,李小功又签订了草场使用期限为30年的合同。但是,因为他没有到达茂旗畜牧局草原监理所办理草场承包人变更手续和备案,2000年,在换发新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时,草原监理所根据原档案,将该草场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发给了策文。  调查清楚后,查干淖尔苏木政府于2000年7月29日下达了查政字(2000)32号处理决定书:维持苏木1989年草场调整时将草场划分给李小功的决定。建议达茂旗草原监理所为李小功补办新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废止给策文的草原承包经营证。李小功与策文接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到达茂旗草原监理所补办有关手续。在草场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场和一切附属设施。   8年后的处理   这份处理决定书下达后,李小功认为他和策文的纠纷应该停止了。但是,2008年7月22日,策文突然向巴音花镇政府(查干淖尔苏木被撤乡并镇)提出申请,请求政府重新对这块草场确权。同日,巴音花镇政府又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且下达了(2008)政决字第18号处理决定书:经巴音花镇政府草场纠纷领导小组和嘎查两委成员研究决定,策文有权收回属于自己的草场使用权。这份处理决定书彻底推翻了查干淖尔苏木政府8年前作出的查政字(2000)32号处理决定书。   申请复议  政府部门对同一争议事实先后作出两种性质截然相反的决定,使李小功感到一头雾水。李小功拿到这份处理决定后,依法向达茂旗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今年2月11日,达茂旗政府下达了达复决字(2009)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巴音花镇政府(2008)镇决字第18号处理决定书。拿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李小功决心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打赢官司  2月24日,李小功向达茂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08)政决字第18号处理决定书。  4月15日,达茂旗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巴音花镇政府在2008年7月22日作出的(2008)政决字第18号处理决定书,应适用法律法规而未适用,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处理决定书在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已经生效的查政字(2000)32号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理由重复处理,其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近日,达茂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巴音花镇政府2008年7月22日作出的(2008)政决字第18号处理决定书。至此,李小功又重新拥有了草场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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