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5月19日,出席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等条例。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审议《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对于规范企业民主管理行为,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加强我省企业的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关于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关于“农民工”的表述、关于职工代表的法律责任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审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于2000年5月26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密切省人大常委会与海东地区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联系,指导县级以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条例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工作,特别是条例有关海东工委职责的规定与2007年1月1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不一致,因此,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审议《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个条例实施九年来,在加强县城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民和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了新情况,现行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求。民和县结合本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实际和需要,对条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民和县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批准。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审议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作者:韩晓红)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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