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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民事枉法裁判案判决 一原法庭庭长被判刑
2009-07-09

  青海新闻网讯 我省首例民事枉法裁判案件由乐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被告人原大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占财被乐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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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大通人马福良口头协议给化隆人杨哈三供应混煤。后来苗志明雇用马永刚驾驶的青B·07725号康明斯货车从马福良处给杨哈三拉运混煤。2002年10月8日,马福良在杨哈三处未索要到煤款后,将马永刚驾驶的青B·07725号车骗至大通非法扣押。马福良与其弟马福元找到时任大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的马占财,请求在诉讼中给予帮忙。马占财接受了马福良、马福元的吃请,在案件未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于2002年10月14日以(2002)大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将马福良非法扣押的青B·07725号康明斯货车予以诉讼财产保全,并于10月15日前往化隆县就青B·07725号车权属问题找杨哈三的儿子杨志刚进行调查后返回西宁。在西宁与马永刚、苗志明、杨哈三相约见面后,要其到大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2年10月17日,马永刚、苗志明到大通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纠纷一案的诉讼,当日,被告人马占财再次下达(2002)大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裁定书,将青B·07725号车辆再次予以诉讼财产保全,并交由马福良保管。10月19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将马永刚、苗志明诉马福良侵权纠纷一案与马福良反诉的债务纠纷一案合并审理。被告人马占财将违反法定程序调取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并自制合议庭评议记录,于12月12日作出由马永刚偿还马福良煤款117292元的枉法裁判。

tujian.org

  乐都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占财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吃请后,不立案即进行调查,并私自制作裁定书,又徇私情,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枉法裁判,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漠阳 祁海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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