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省卫生厅日前制定下发了《青海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明确村卫生室的工作性质、任务、设置、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要求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坚持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不得擅自扩大卫生服务范围和用药范围,就近方便地为农牧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据了解,《管理办法》规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工作,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及预防接种、传染病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地方病监测和防治、妇幼保健、建立农牧民健康档案、开展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农牧民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等工作。(作者:李欣何君)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