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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处分规定》 确保统计数据真实
2009-07-09

  ——省统计局局长侯碧波就《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答记者问 tujian.org

  青海新闻网讯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统计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内容的部门规章,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处分规定》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有哪些规定?日前,省统计局局长侯碧波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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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国家三部委制定《处分规定》的必要性及《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有哪些?   侯碧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权威,削弱了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随着形势的发展,统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却没有相应的处分规定。为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整合和细化《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处分的规定,并补充规定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量纪标准,以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二类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是政府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者,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如果执法犯法,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必须依法如实、及时提供统计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纪律责任。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打击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处分规定》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侯碧波:1998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加以纠正。为了加大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处分规定》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强化了领导人员的纪律责任。不仅规定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干预统计数据要依法给予其处分,而且明确规定,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也要依法给予其处分;二是强化了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职责,规定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给予其处分;三是对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增强了可操作性。   记者: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随意公布统计数据,造成一定的混乱。《处分规定》对预防和处理这一问题有何规定?   侯碧波:统计数据不仅是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类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依据。保持各类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是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单位包括少数政府机关不按规定随意发布统计数据的现象。特别是有些部门在发布相同或相似的统计指标数据时,对统计范围、统计方法、指标含义等没有任何说明,发布的数字相互“打架”,在社会上造成混乱。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没有设定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为预防和处理违法公布统计资料问题,《处分规定》专门新设了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这意味着,今后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有关单位,如果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或国家其他规定,随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追究。   记者《处分规定》对加强有关部门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协调配合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侯碧波:当前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尤其是缺乏关于案件移送制度的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移送不及时、应当移送的不移送以及在移送过程中互相扯皮等情况。为此,《处分规定》就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并书面通报处理结果。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为加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作者:卢海)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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