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城北区人民法院调解,购房者张某获得了40830元的赔偿款。 tujian.org
2006年9月,经协商,严某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将位于宁大路的一套全额集资房转让给张某,约定张某以严某某的名义向单位缴纳房款,并向严某某支付转让费6000元,一方反悔需支付20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向严某某单位缴纳了房款,并支付了转让费。但在房屋即将交工使用时,严某某以单位不允许转让房屋为由反悔,并于2008年4月将购房款和转让费退还给张某。张某委托评估公司给该房屋进行了评估,结论为现房屋总评估价格与原建房全额价格的差价为113060元,在索要经济损失及违约金无果的情况下,张某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严某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西宁房价每年上涨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严某某应当履行转让房屋的义务,同时张某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经调解后,严某某向张某一次性赔偿40830元。 (作者:强斌 潘海琴)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