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ATM机上取款成功一次却记账两次,市民李某声称自己只取了2500元,而银行却扣款5000元,因而要求银行返还2500元。由于本案中银行声称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事实究竟如何难以知晓。日前,济南中院对槐荫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认为原告李某应对自己的诉求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其证据不足,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tujian.org
2007年12月27日,济南市民李某持银行卡到某银行ATM机上取款,2008年1月23日,李某诉至槐荫区法院,声称他在2007年12月27日在被告银行的ATM机取款成功一次,事后查询却记账两次。起诉前他曾几次找银行查账,但对方置之不理,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2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告辩称,根据相关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原告应当是在ATM机上成功取款两次即5000元。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为查明真相,庭审中,法院向银行调取2007年12月27日李某在该银行某支行ATM机取款时的监控录像。但是,回放录像不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的面貌特征。对此,银行方面辩称由于机器故障,无法提供出钞口录像。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的ATM机等自动机具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录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但本案恰恰是对着出钞口的那个监控器坏了,无法看到李某究竟取了几次钱。”槐荫区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样,原告的诉求没有有力证据支持。法院认为,在法院对录像资料予以调取并由原、被告双方质证以后,仍不能确定原告所诉事实是否准确的情况下,应属原告所诉内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而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原告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官点评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本案属济南市第一起因储户从ATM机取款而与银行就取款具体数额产生分歧形成的诉讼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认为,银行在监控管理方面不够完善,但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举证倒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银行有管理不到位的情形,但并没有法律规定能推定其承担本案败诉责任。”法官表示。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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