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原标准为4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