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将在5月26 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进行审议。5月24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同志向记者介绍修改情况时说,这次改动很大,对于高耗能行为的限制条款比修改前更加具体,也更加严厉;并且,原条例只是规范工业节能,修订草案在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将建筑节能、 交通运输节能、农业与农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重点领域的节能全部纳入了调整范围,从而使得该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更加密切。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超标准耗能加价交费不行了。《修订草案》对原节约能源条例中的超标准耗能加价收费制度作了相应修改,规定:“对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实行预警调控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制定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预警控制线。超出预警控制线的,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逾期仍超出预警控制线的,对生产单位实施耗能加价收费。”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对用能行为加以引导和规范,促使用能单位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tujian.org
山东省淘汰落后产能标准严于国家标准。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tujian.org
山东省在节能工作实践中发现,国家公布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是全国范围内的最宽标准,一些淘汰目录对山东这样的经济较发达省份来说,不具有实际意义。我省需要根据自身实际,特别是能源消耗总量过大、部分生产工艺或设备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的情况,提前淘汰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为此,《 修订草案》 规定:“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外,确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tujian.org
节能监督检查有了明确规定。此次的《修订草案》 中规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公共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相关领域的节能执法工作,并借鉴上海、河北等地的节能立法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了节能监察机构的职责。《修订草案》还专门增设“监督检查” 一章,规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同时,对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规范。这些条款不仅鼓励了对用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且使得监督检查行为受到法规保护。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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