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梁山”地名权争议案经过近三年的“ 拉锯战”,终于尘埃落定。5月19日,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书,对“梁山”地名权争议案的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最终争得“梁山”名。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6年,位于东平县的“ 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其门票、广告、旅游标示牌中将腊山、六工山、东平湖分别改称“前梁山”、“北梁山”和“梁山泊”。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县旅游总公司认为“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了梁山县地名权,侵害了梁山风景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将对方告上法庭。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济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前梁山”、“北梁山”、“梁山泊”名称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带有“梁山”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 50万元。“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近日,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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