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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措施净化高校学术环境严惩学术不端
2009-06-19

  14日,山东省教育厅出台《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净化学术环境的意见》,对山东省高校师生学术行为进行规范。我省规定,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8种学术不端行为,将被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我省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及各个高校将及时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省教育厅要求,全省各高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科研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对于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予以取消,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我省各相关单位将建立学风建设奖励和惩处制度。开展学风建设标准制定、情况调查、考核评议等工作,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的科研人员,要广泛宣传,进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依据相关制度,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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