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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贯彻旅行社管理新规 杜绝“零负团费”
2009-06-19

  记者今天(14日)从山东省旅游局获悉,今年5月1日将施行《旅行社条例》,该条例对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规定严格杜绝“零负团费”。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零负团费是旅游商“发明”的一种经营方式,但在近年来却快速在我国旅游市场蔓延。《旅行社管理条例》对于对“零负团费”没有明确的条例禁止,也没有规定如何处罚,省旅游局质量管理处处长马尚英认为,目前旅行社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比较严重,对于“零负团费”《条例》做了明确的禁止,如果违反将会有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所谓零负团费接团,就是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零负团费”的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在“零团费”运行模式下,客源地组团社不付给目的地地接社任何资金,只输送客源。在这种模式中,游客的基本旅游消费,以及地接社的折旧费、利润、税金、导游服务费等都来自于导游所交的“高人头费”和旅游服务供应商的“签单”;地接社的运营费用以购物和自费活动佣金为主,导游人头费为辅;地接社和导游的“回扣”项目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负团费”运行模式下,目的地地接社不仅不向组团社收取任何接待费用,反而向组团社“买团”。地接社的运营费用以导游人头费为主,购物和自费活动佣金为辅;游客必须花费一定数额的指定消费项目费用。自费场所的旅游服务供应商为了保证客源,只得将大部分营业收入都“返还”给地接社和导游,陷入了低价经营循环中,而游客则陷入高价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从通报会上了解到,《条例》降低了旅行社经营入境游门槛,注册资本由150万元降至30万元,但加大了对违法经营、超规范经营的单位的处罚力度, 对于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的旅行社,最高罚款将达50万元。 tujian.org

  同时,记者从通报会上获悉,山东省旅游局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加大了宣传力度,通过开展知识问答、举办培训班、发放《旅游法规选编》等多项措施把新的旅游法规送到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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