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2月26日电 (记者 王志) 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山东省国税局近日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相关问题,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山东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享受20%照顾性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根据规定,企业应在当年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企业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率。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年度申报及上述资料后,应采取适当方式对企业当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进行核实,确定其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在《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上签署核实意见。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山东省国税局还明确了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一是经核实当年度指标符合条件的企业,下年度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下年度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要补缴已经计算减免的所得税款;二是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由于没有上年度的经营数据,在当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预缴。待年度终了后,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办理核实手续,下年度减按20%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完)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