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这是济南市首次为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编制“立法”。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行政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行政机关都要实行定编定员。
根据规定,10类单位和情形不得批准新设为事业单位:技术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出版发行机构、影视放映机构、体育文化设施服务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教学单位的实习工厂、农场;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印刷所及其他后勤服务机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性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现有事业单位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的;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其他不宜设立为事业单位的情况。(记者 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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