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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公共供水可“两权”分离经营管理
2009-06-22

近日,山东省制订的《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草案)中规定,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进行管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山东省明确,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供水单位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进行管理。供水单位不得随意转让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经营权,不得随意改变供水工程用途。确需转让工程经营权或改变工程用途的,应当报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具体规定为,以政府投资或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部分补助兴建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鼓励进行拍卖、承包、租赁或者以股份制方式组建供水经营主体,也可以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受益单位,自行确定经营模式;由政府部分补助、私人(企业)投资为主或以股份制形式兴建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由投资者自行确定经营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山东省明确,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部分补助兴建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政府部分补助、私人(企业)投资为主或以股份制形式兴建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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