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山东网10月1日电 据新华网山东频道消息,根据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于网络、电视等购物的商品,如与事前说明、承诺不一致或有质量问题,消费者7日内可要求退货。
山东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邮购、电视销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名称、价格、基本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退换货途径、售后服务方式等信息,公示商品质量证明文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山东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其事先向消费者的说明、承诺不一致或者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和其他费用。(完) tujia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