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综合性国家图鉴社)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图社消息 > 地区消息 > 山东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2009年6月 国内时事新闻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山东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责赔偿责任不超10%
2009-06-22

新华网山东频道8月10日电(记者王汝堂)今后,在山东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承担将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山东省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份草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30%~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70%~8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草案同时规定,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若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了解,此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意见”中确定,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70%~8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仍要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在新办法中,同等情况下,机动车赔偿责任将不超过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相关链接
    · “英国高考”试卷运输中破损 济南考生可
    ·山东要求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读3至5本书
    ·济南奥体中心运动员公寓起火
    ·保证青岛港9500名农民工岗位不变、薪酬不变
    ·山东一教师雇用学生谋害情敌驾车行凶误撞他
    ·山东:要考试成绩单还是要学生的全面发展
    ·山东招录公务员笔试举行,39万余名考生参加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88202885-8028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38号西座10层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