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山东网日照7月24日电(见习记者 党正林 通讯员 刘娜 郝岩)汽车销售商在与客户签订了购车合同并收取了客户购车定金后,在合同期限内却迟迟无车可供,最终惹上了官司。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日照某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曹女士购车定金12000元。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4月29日,家住莒南县的曹女士与日照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约定,曹女士从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斯太尔自卸车一台,总金额为32.6万元,曹女士预交定金6000元,付清剩余所有款项后方可提车,合同还约定交货期限为25个工作日提车,提货地点为该销售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合同签订当日,曹女士就向汽车销售公司预交了定金6000元。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该汽车销售公司却未能向曹女士提供所要购买的车辆。曹女士遂与汽车销售公司进行协商,要求退车并双倍返还定金。汽车销售公司同意退车,退还定金6000元,却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后双方协商未果,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给付其双倍定金1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曹女士与被告日照某汽车销售公司自愿签定的购车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书合法有效。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未能向原告交付车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日照某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曹女士购车定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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