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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高温费须纳税 比率为工资的5%-35%
2009-06-22

时值盛夏,不少单位开始给职工发放高温费即防暑降温费。税务部门提醒,职工拿到高温费,也需缴纳个税。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根据规定,山东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的具体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计发,并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但须注意的是,各单位所发放的高温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因此必须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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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高温费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并入到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进行征收的,并不是另行征收,征收比率根据个人工资所得不等而相应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从5%到35%不等。(记者孙韩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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