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审计厅对全省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工作要求,抗震救灾款物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团体、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抗震救灾名义募集和接收社会捐赠;不准在未经捐赠人同意和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救灾物资;不准在采购救灾物资的过程中,违反救灾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不准在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中,采取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和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占救灾款物;不准将抗震救灾募捐款物用于违背捐赠人意愿的其他事项或对捐赠款物提取“手续费”;不准将救灾款物用于相关单位的工作经费等与抗震救灾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准擅自改变政府规定的各项补助标准;不准脱离政府紧急救助计划和灾后重建计划使用救灾款物;不准伪造、变造和毁损救灾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不准向社会隐瞒救灾款物筹集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