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5月3日讯 记者从省环保局获悉,征收排污费是促进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手段。今后我省排污费必须全部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缴入库,全面实施票款分离制度。
我省要求,自2008年4月1日起,排污费必须全部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缴入库,全面实施票款分离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排污费收入过渡账户,严禁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外上缴排污费。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票据管理,严格领购和核销程序,规范票据使用,切实发挥财政票据的源头控制作用。
各地排污费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时根据财力状况和环保机构的工作需要,将环保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与基础设施经费及运行经费等,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切实从源头上杜绝挤占、挪用排污费现象。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科学制定切实可行的治污减排规划,并按年度计划实施。对治污项目的可行性、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和排污费缴纳情况,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论证、审核,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使用与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从2008年起,对环保资金补助项目和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实行月调度制度,对辖区内治污项目进展情况,各市要按月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提报,确保实现预期治理目标,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 者 吴修安 □通讯员 屠艳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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