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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施新条例 有重大事故领导引咎辞职
2009-06-22

今天闭会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与修改前的草案不同的是,条例中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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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案修改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条关键措施,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在通过的《条例》中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部分生产经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顾职工生命安全,强迫从业人员从事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条例》中对此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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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管理人员不顾安全“瞎指挥”,不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由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不强等原因,不敢提出反对意见。对此,《条例》对从业人员维护安全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强令超强度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强令超强度劳动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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