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太原1月2日电 2007年12月28日,临汾市检察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对洪洞“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被告单位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和被告人王东海、王宏亮等19人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告人王东海、王宏亮和其余17人,则分别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的指挥人员的身份被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