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程培青)退货还款协议签订后,一方并没有把货款退给另一方。1月10日,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的努力下,太原某饰品有限公司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25万元货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2年7月,原告太原某饰品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市某钻石公司达成一份退货还款协议,原告退还被告珠宝首饰饰品一批,价值人民币750000元整,被告承诺在2002年10月31日前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75000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按协议退还了珠宝首饰,而被告却未按协议退还货款。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被告才分批退款,到2006年7月尚有剩余货款25万余元未归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5万元。同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既得债权或银行存款、车辆予以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迎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立即赶赴北京,异地保全。由于该案法律关系复杂,需冻结的账户不明确。他们在多家相关单位之间奔波,找寻线索。经过多方努力,并在当地法院的配合下,终于获悉被告在北京某银行有开户账号。当二人到该银行准备冻结存款时,却被告知账户余额为零。接下来,在有关人员的协助下,来到被告公司所在地,对被告公司现有的车辆以及珠宝首饰进行查封。最后通过协商,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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