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一年多来,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共受理医患案件30余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报1月22日讯 (记者 杨帆)2006年7月30日,太原仲裁委员会专门设立医事纠纷调解中心。记者今日了解到,该中心自成立至今,共受理医患案件三十余起,有二十余家医疗机构接受调解。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采访中,调解中心负责人侯彦称:“一直以来,大家都有这样的疑问:调解中心的权威性够不够?调解过程是怎样的?”先从人员来说,调解中心的仲裁员,不是法学人才,即是医学人才。中心还从太原市各大医院各科室聘请了35名知名专家,遇到医疗纠纷需要调解时,每个病例都要有不少于3名的专家拿出分析意见,然后由不少于两名的权威专家参考分析报告进行汇总。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调解过程中,仲裁员坐中间,医患双方代表各坐一边,交替发言。最后仲裁员进行总结发言,双方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上签字,记录员全程记录调解过程。调解工作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愿,若调解成功,医患双方签署的文书在法律上具备“一裁终局”的效力,此后任何一方不得再提起诉讼。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继续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近日,调解中心调解了这样一起医疗纠纷:一孕妇在太原某医院生产时因大出血导致死亡。患方认为责任在医院,因此索要高额赔偿,但医疗鉴定显示并非医疗事故。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走进调解中心。经过调解,医院考虑到病人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同意支付医疗鉴定费和仲裁费,并向患者家属致以诚挚的慰问。患者家属也表示,不再就此事提起任何法律诉讼。在事先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整个调解过程只用了几分钟便顺利结束。一年多来,调解中心使许多患方争取到应得的权益,也使不少医院避开了患方的胡搅蛮缠。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侯彦说:“医疗仲裁调解虽然有很大的工作空间,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首先,群众对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了解不够,因此,很大一部分人还不会通过这个渠道来解决问题。另外,仲裁调解还未写入医疗合同文本。仲裁机构介入医疗纠纷,是要有协议条款做前提的。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几个文本中提到,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可以采用的解决方式只有协商、提交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院诉讼三种,并没有仲裁调解这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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