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河南农民郝金安因涉嫌“抢劫杀人”一案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报2008年1月7日以题 《河南一农民临汾蒙冤入狱10年》进行过报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郝金安构成抢劫罪,原判以抢劫罪判处郝金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误,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撤销省高院(1998)晋刑核字第84号刑事裁定及原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宣判郝金安无罪。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1998年1月22日,乡宁县公安局接到台头镇派出所报称,台头镇裴家河煤矿工人刘茵和被杀,该局即派刑警队长马陆生和队员张长龙等前去侦破,通过知情人张清芳的陈述,把与刘茵和有来往的在中子湾煤矿打工的郝金安作为重点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郝金安所穿衬衣上有死者刘茵和的血迹(○型),郝金安所穿皮鞋与案发现场留下的鞋印花纹特征相符。同年1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传讯了郝金安,郝称鞋是自己买的,一直自己穿着,没有借给过别人,白衬衣上的血迹是自己嘴角破裂流下的。24日郝承认了自己为图财将刘茵和杀死,并交代了作案的全部过程,与现场勘查情况和尸检报告相一致。乡宁公安局于24日将郝金安刑事拘留。但此后郝翻供称刘茵和不是他所杀,他没有抢劫,是牛金贺和杨小国干的,鞋和衬衣是杨小国放在他那儿的。原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公诉机关继续侦查牛金贺和杨小国的情况。经补侦,在郝金安提供的“杨小国”的户籍所在地没有查找到“杨小国”其人,牛金贺虽有其人但一直外出打工,没有找见。原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郝金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郝金安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原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30日裁定核准原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3月2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汾阳监狱执行公务时,汾阳监狱和吕梁市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反映,服刑人员郝金安入狱后不停申诉,乡宁县公安局已提审过两次,听说真凶抓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复查,发现牛金贺在河南宜阳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交代了伙同张广荣、蔡德民、张保欣在乡宁台头抢劫并将刘茵和杀死的经过。河南省公安机关将张广荣抓获后与牛金贺一并交乡宁公安局。2007年12月中旬蔡德民被抓获。同案的张保欣已于2003年死于煤矿事故。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新证据证实:牛金贺、蔡德民、张广荣借住在郝金安住处并预谋抢劫,事后销毁作案工具的地点也在郝金安住处,蔡德民还将作案时所穿的皮鞋和带血的衬衣留到了郝金安住处,事后原审被告人郝金安将该皮鞋和衬衣穿在身上,并谎称衬衣上的血是自己嘴角破裂所流,实为被害人的血迹。原审被告人郝金安对牛金贺、蔡德民等去刘茵和处抢劫是明知的,对牛金贺、杨小国在抢劫时致刘茵和死亡的结果也是清楚的。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郝金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不能证实其客观上参与了抢劫并致人死亡的行为。虽然郝曾供述过刘茵和系其致死,并在一审宣判后没有上诉,但其无罪辩解称刘是被牛金贺和“杨小国”致死,自己并未参与抢劫,是牛金贺等四人在其住处当着他的面商量如何抢劫,自己没参与商量,也没制止;牛金贺等人作完案后又回到其住处销毁了作案工具,并留下了“杨小国”(实为蔡德民)的皮鞋和白衬衣,此辩解与牛金贺、蔡德民、张广荣到案后的供述相互印证,也能与现场勘查笔录和尸检报告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原审被告人郝金安关于自己没有实施犯罪的理由,予以采纳。 本报记者 程培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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