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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着手修订计生优待奖励规定
2009-06-24

本报1月27日讯(记者 马继玲)记者今日从省人口计生委获悉,2002年修订施行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启动再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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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决定,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五年多来,《条例》有效保障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些条款已不合时宜。例如,《条例》第42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但农村现在已经取消了集体义务工,因此这一规定已无法落实。再比如,《条例》第44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减免杂费”。但如今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这一规定已无任何意义。此外,《条例》第43条规定,“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发给夫妻双方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但是,2007年9月,我省已下发实施意见,将奖励标准上调至每人每月50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省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条例》修订程序已经启动。不久前,在省人大、省法制办等组织的《条例》修订立法论证座谈会上,省人口计生委已就《条例》修订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前准备期准备等进行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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