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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域名权的性质及法律保护
2009-06-24

域名是为了方便人们识别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数字地址(即IP地址)而产生的一种网络地址标志。在最先给域名立法的美国法律中给域名下了这样的定义:域名(D0main name)是指由任何域名注册员、域名登记机构或其他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或分配的任何包括文字与数字的名称作为互联网上电子地址的一部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因特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伴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域名的含义已经不仅仅是技术上所谓的因特网中解决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从社会角度看,域名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的网上商标;”从法律角度来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域名的性质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于域名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我国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认为域名是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认为域名属于名称权范畴;域名是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还有的认为域名根本不具有权利属性。笔者认为应将域名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根据如下:

tujian.org


1.域名是一种识别性标记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1992年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可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相应地,知识产权的客体就可以分为创作性成果和识别性标记两大类。显然,域名就属于识别性标记。识别性标记为知识产权所保护,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标记体现了创造性劳动,另一方面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对于有学者提出域名缺乏知识产权的独创性,或其创造性远不如传统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说法,笔者是这样认为的:即使对于那些仅反映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也有其特别的含义,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域名发展至今,其构成已经不都是像通讯地址一样地机械,而是蕴含了创意,凝结了人的智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域名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尽管我国学者在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性上一直存有争论,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论述中,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从一开始就被确定为知识产权的特性,而域名正是具有这三个特性。

tujian.org


域名具有排他的专有性。由于域名是网上计算机的对应地址符号,因此同一等级内域名具有事实上的惟一性,当然也就只能由其注册人专有,其合法持有人对域名在网上享有绝对的排他权,其专有性是十分明显的。域名还具有时间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域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报告中建议,域名注册应采取续展制而非终身制,期限届满后域名持有人如欲续展则应支付相应的重新注册费用,如逾期不缴,则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注销该域名,其目的是为了制止某些域名抢注者出于投机炒卖为目的而任意囤积域名。这就使原本相对永恒的域名也具备了法定时间性。域名也具有地域性。有学者提出域名不符合知识产权有关地域性的要求,只要域名在某国的注册机构进行了注册,其他国家就不可能就同一域名再次进行注册。但是,随着一个多世纪以来大量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的签订,知识产权的保护已不仅仅局限于国界为限的本国法律,而是向国际化发展。笔者认为,在地域上,域名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以国别为限,而是以网络为限,域名只能在网络这个载体上才能发挥其特殊的商业价值和意义,在网络之外无法实现此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域名的法律保护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域名保护的现状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国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选择,授权或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我国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cN域名的机构,经过几年的探索,于2002年出台了《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为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提供了途径。建立了一种专家组负责解决相关争议的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域名纠纷解决能力与国际上的域名争议解决水平还是有很大的差距,所以我们应当更努力地向全球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靠拢,寻求更先进,更合理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完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完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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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式立法确认域名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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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域名这种新型知识产权纳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中,与商标权、专利权等一样,给予正式立法确认,让域名受到高层次的法律保护。其实,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颁布的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标志着我国在网络领域中已设置了对域名司法保护和相关权利义务的司法调整机制,并为日后的域名立法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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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域名审理的特殊性,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增加专家意见。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由于域名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权利,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处理域名纠纷大都会成立专家组进行裁定。当然,专家组并没有作出裁决的权利,而是协助法官认清事实,解决疑难并提出专业意见。为了提高办理域名纠纷案件的质量,这样的专家意见在每个案件中都应该具备,这可以说是处理域名纠纷案件的一个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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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允许域名合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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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应删去《解释》中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即“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因为对于域名的正当所有人来说,如果能证明其非恶意持有该域名,则按照“先注册原则”,其对域名的所有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域名的可转让性已经得到国际认可,我国立法也应该对其作出肯定性规定。这样,才能不违背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性原则和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域名是一项新兴权利。在对其性质做出正确认识后,我们应对现有法律的可适性进行分析和探讨,重新寻找调整冲突利益的结合点,力求建立一个新的利益平衡的法律调整机制。域名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应该正式立法确认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体系,从而有效保护域名合法所有人和其他民事权利主体的利益。同时,应该考虑域名权利的特殊性,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作者单位: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刘旭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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