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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粮油等实施临时价格干预
2009-06-24

本报讯 (记者赵奕) 从1月23日起,我省将对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大型粮、油生产企业应在提价前10日向物价局申报;一次调高商品价格4%以上的大中型超市和批发企业,调价后24小时内,需到物价部门备案。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此次我省物价部门实施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针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和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介绍,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我省大中型超市、连锁商店和大型批发企业,如要提高成品粮等7种商品价格,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应在调价后24小时内到当地物价局进行书面备案。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省物价局强调,如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备案;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标准等决定;不按规定说明理由或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物价部门将依照价格法进行处罚。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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