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小林)1月29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传出好消息,从2008年1月1日起,要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调整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中,伤残津贴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1—6级工伤职工(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伤残津贴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生活护理费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6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5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4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