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1月29日讯 (首席记者齐泽萍)记者今天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08年1月1日起,我省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具有高级职称的1-6级工伤职工(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伤残津贴40元。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6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5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4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tujian.org
调整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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