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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补偿:补休补钱不能随意
2009-06-24

为保障节日期间继续坚守岗位职工的权益,省劳动保障厅发出警示――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报2月4日讯 (记者 郝原良)春节将至,我省仍有众多单位将安排职工加班工作,为保障职工权益,省劳动保障厅今日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今年我国施行新的《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后,传统节日除夕也成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对职工加班后的补偿方式必须依法确定,但“补休”还是“补钱”不能随意。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经过一年的辛勤劳动,广大职工又迎来了春节假期,但由于工作原因,部分职工仍须坚守岗位。因此,节日期间继续工作的工资待遇,成为这部分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但对工资是按200%还是300%发放的概念还很模糊。对此,省劳动保障厅表示,今年春节的假期仍为7天,与往年不同的是,除夕也成为法定节假日,即6、7、8日3天为法定节假日。如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继续工作的,应为职工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9―12日4天为休息日,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但日后用人单位能为加班职工安排调休时间,职工在9―12日的工作将不按加班计算,也就不能享受200%的工资报酬。因此,职工如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补钱”,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抵充,但职工如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选择“补休”或“补钱”方式,且应优先选择“补休”。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省劳动保障厅提醒广大职工,每逢各种假期过后,涉及加班报酬的劳动争议就陆续出现,尽管职工加班后不能选择“补钱”或是“补休”,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随意安排。节日加班的工资支付标准在《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应,个别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作区别安排,一律采取“事后调休抵充”的,属“柔性侵权”,职工可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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