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程培青)2月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原经理宋建平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建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报曾于2007年8月2日以题为 《省技术进出口公司经理宋建平案开庭》进行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查明,宋建平原系省技术进出口公司经理、山西大典商贸公司经理。宋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人民币7439824元、美元17989203元,并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资产人民币253554049.27元(未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宋建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币500万元为他人用于注册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宋建平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天鸿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获利4729061.29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还采取用虚假账簿申报纳税的手段,不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严重危害税收征管制度,宋建平作为天鸿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应对天鸿公司的上述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公诉机关指控各罪名成立。宋建平在实施贪污过程中,对国有资产253554049.27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宋建平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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