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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建:借改制甩包袱 老职工讨说法
2009-06-24

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新法规中关于员工福利缴纳、中长期合同、带薪休假等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职工们的切身利益。然而,面对新的法律法规,山西侯马的23名职工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几年前,他们所在的企业以一张空白劳动合同实行的“改制”,让他们不得不一次次奔波在诉讼维权的艰难征途上。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职工莫名被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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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1952年的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一建)是一家拥有3000余名员工的大型综合建筑施工企业,厂址在侯马市。刘淑英是该公司的一名基层员工,从1980年顶了父亲的班来到该公司成为一名抹灰工,细细算来,在这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她已经整整工作了近30个年头。而让她始料不及的是,她这个有着二十多年工龄的老工人,却莫名其妙地被公司以“假改制的欺骗手段”“踢出去”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1995年6月,刘淑英等人与山西一建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0月,公司将下属10个建筑施工队中的抹灰工200余人集中起来,成立了装饰分公司,对外承揽装饰工程。原则上,原建筑施工队承揽工程的装饰部分应优先承包给新成立的装饰分公司,但是,因为装饰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与原建筑队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关系。再者,这200余人原本就分散于全省各地的施工队,很多人都不在一起。因此,各建筑施工队有了工程都愿意去找农民工干。装饰分公司在外也承揽不了几项工程,没多久工人们就不得不待岗在家。公司效益差,待岗的工人不仅没有生活费,养老保险应由企业缴纳的部分也由工人自己承担。虽然如此,自寻生路的工人们依然没有忘记自己是国企的员工,并心存希冀。但到2005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时候,刘淑英等人及一些到了内退年龄的女工去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的续订、退休手续时,却被公司领导的一句话打破了他们所有的希望,公司领导说:“你们已经不是公司的工人了,你们已经被改制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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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职工的质疑,公司领导让他们去找公司劳资科,劳资科副经理张书才拿出一份用人单位为侯马市建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的劳动合同,这是一家职工们闻所未闻的公司,但是在该合同末尾处却赫然有职工们的亲笔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改制合同蹊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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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看完这份合同,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油然而生。原来,这份落款时间为2000年7月1日的合同,上面的名字确为职工亲手所签。但是签字时,这只是一份空白合同,用人单位等内容都是后来添加的。他们共同回忆了当时的情况。那是2000年,装饰分公司的职工陆续接到公司劳资部门的通知,来到公司劳资科。他们被要求签订一份空白合同,并解释说,公司要改为股份制企业,他们在这份合同上签字后,将改为公司的无固定期职工,并拥有公司股份。对职工们提出的没钱入股的疑问,劳资科回答说,没股份就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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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英说,当时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工人们并不理解股份制企业的真正意义,公司也并未就改制召开职工大会,解释相关政策,征求职工意见。对于这份空白合同,工人们一直认为只是走个程序,而自己依然是公司的职工。至于合同中出现的建新公司,职工们自始至终不知其的存在,而公司劳资科在这份合同签订前后也并未对此加以说明。这份合同也没有将属于劳动者的一份送达职工。工人们认为,这份合同是在公司主观“欺骗”的故意下签订的,因此,应该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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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奇怪的是,工人们到侯马工商、劳动部门查档,却被告知查不到建新公司这么一家企业,而且刘淑英等人的养老等社保手续也仍在山西一建。此外,让职工们质疑的是,这份合同上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开头签写的是原装饰分公司经理吴壮生的名字,但在合同末尾盖的却是一个叫丁友军的人的名章。据他们了解,这个丁友军只是一个普通职工。他们认为,自己如果同意到建新公司工作,那就应该直接与建新公司协商签订合同,而不应该由公司劳资科出面让职工在空白合同上签下名字。这份合同无论是签订的程序过程,还是此后的履行都说明这不过是山西一建“甩包袱”的欺骗手段。职工连公司的名字都不知道,那就更谈不上履行合同内容。所以该合同从内容到形式上都是一份假合同,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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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之下去仲裁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从2005年发现自己被企业“改制掉”之后,刘淑英等人一直找公司领导要求说明情况,并以公司职工的身份解决相关退休等问题。2006年3月5日,不胜其烦的公司领导安排他们去找公司劳资科副经理张书才。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张拿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草稿。对这些职工说:既然你们不承认被改制出去了,那就和被改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吧,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你们就可以再回到公司来,公司将为你们缴纳养老保险费。于是,工人们又抄写了一份内容为“本人系侯马市建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提出自愿从2004年1月起与侯马市建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申请书,并在张书才的要求下将日期写为2003年12月20日,此后,吴壮生在该申请书上签写“同意 2003年12月28日吴壮生”字样。申请书还加盖了建新公司的公章。 tujian.org


但刘淑英认为与建新公司的合同是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自己不是建新公司的职工,所以不愿抄写该申请书。于是刘淑英自己将2005年及之前企业与个人的养老保险1万余元,交到了山西一建劳资科。而公司为抄写该申请书的职工补上了2005年一年的养老金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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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等了很久,公司对工人们办理劳动合同续订等手续的要求,一直以“研究一下再说”等词推诿,故意回避拖延。于是,2006年12月11日,万般无奈的刘淑英等23名职工将自己服务多年的山西一建告到了临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希望以法律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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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签名露了馅 tujian.org


被职工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山西一建拿出了很多文件作为证据,指出刘淑英等人是在同意企业改制的情况下,与建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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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建首先拿出了一份1998年召开八届二次职代会后通过的《山西一建改革与发展基本框架方案》,这份标明1998年3月16日起草的方案,其中涉及到“改制”的内容有:“为了公司的发展,确定了四步改革方案……第二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本扩张和资本运营,时间是2000年。”“体制方面成立若干独立法人单位,分块搞活、分块致富的法人单位与公司脱钩,将要成立独立法人单位,逐步与公司脱钩。”“成立山西一建不控股的法人单位有新材厂、装饰分公司、构件公司、幼儿园……”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份“改革方案”出台两年后的2000年11月2日,山西一建又下发晋建一办发[2000]158号文《关于理顺已剥离原装饰分公司职工劳动关系的通知》。其主要内容为:装饰分公司与山西一建脱离关系,成立独立法人单位……侯马市建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理顺关系,原装饰分公司职工,全归该公司。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0年6月30日同时解除。由建新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是刘淑英他们所签那份空白合同的由来。 tujian.org


但是,公司拿出的这些所谓的与“改制”密切相关的文件,刘淑英们从来没有见到过,装饰分公司也从未把其中内容给职工传达过。被要求签订那份空白合同时,公司也没有给他们出具过。这个改制成立的建新公司他们也从未听说过。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仲裁时,山西一建提出,从刘淑英等人与建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日期2000年7月1日可以看出,他们是在与其在2000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建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他们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此说法,工人们指出,2000年改制时,山西一建没有召开职工大会,也没有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而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之前要先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部发(1996)355号文《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五条也指出: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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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职工气愤的是,山西一建又拿出一份内容为“将装饰分公司成立为山西一建不控股的法人单位,与公司脱钩……征求广大职工意见”的通知,在通知上“愿意参加装饰分公司的改制”的选择项目后,都有职工们的签名,但是职工们说,除张柳江、尹玉萍夫妇确实是收到该表后签署了“不同意”三个字的意见外,其余人的签名全是伪造的,他们压根没有见过这张通知。记者也看到,这些签名笔迹非常相近,与本人签名根本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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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不能甩包袱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12月18日,距离工人们申请仲裁已经一年,临汾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才拿出了一份裁定书,以“申诉人已自愿参加公司改制或调动,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与侯马市建新装饰工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现主张要求与被诉人续订劳动合同,与法无据”为由驳回了刘淑英等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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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1日,无奈的刘淑英等人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08年2月初,记者几经周折在侯马市工商局查到了建新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据了解,该公司从2000年7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料显示,山西一建出资17.1万元,占股份总额的31.84%,其余15名股东都为公司职工,而让记者想不到的是,股东名单中有6人正是参加此次诉讼的职工。但这6名职工既未出资,也从未参加过股东会决议。因未进行2002年年度检验,该公司2003年即被吊销营业执照。注册后也没听说过有什么经营活动。职工的社会保险等手续依然在山西一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此,刘淑英等人认为,山西一建对装饰分公司的改制也为“假改制”,建新公司的存在就是为了甩掉他们这些企业的老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山西一建,记者没有找到该企业相关负责人,接待记者的办公室负责人称他们都出去开会了。提起建新公司,包括办公室的人都不知道该企业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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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国资委曾联合下发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其中对国有企业的改制做了明确要求。其中提到,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对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处理办法等做出安排。对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该文件特别提出: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改制企业要与继续留用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与留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其在原国有企业和改制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合并发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其中由原国有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部分要在国有资产中预留。这些规定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是一致的,更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劳动合同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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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海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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