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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费:隐性欠薪制造出“黑洞”?
2009-06-24

逢年过节加班,你领到加班费了吗?表面上看,这个很简单、不是问题的问题,却让劳动执法人员头疼。为什么?他们说,“光有耳闻,没法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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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春节放假从除夕(2月6日)到大年初六(2月12日),前3天为法定节假日,后4天为公休日。春节期间安排加班的,除夕到初二要支付3倍工资,初三到初六支付双倍工资。3月3日,记者在太原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接待室了解到,春节后至今,举报未按规定领加班费案例的只有一例,在迎泽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投诉的案例为零,往年的举报电话数量也屈指可数。难道是所有用工单位都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给劳动者支付了加班费?记者联系了几名打工者,进行了一些简单采访。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现状一:小冯是太原市某大型连锁超市的员工,春节期间因为店铺要正常营业,从除夕到初二都是由她值班,初三才回家与家人团聚。谈到加班费,小冯摇了摇头说:“往年也没有给过,今年应该不会例外,不过店长在初一时给每人发了一个100块钱的红包,这应该算是加班的补偿吧。没有人去专门计较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现状二:小刘是省城一家医院的护士,过完春节上班刚满一年,医院的春节值班安排与平日里没有什么差别,上一天班休息一天,轮到谁值谁就值,今年除夕轮到她值班,春节七天的假期她上了4天班。“2月份的工资还没有发,也不清楚有没有,去年五一值班好像没有发加班费。其实,我并不指望单位能发加班费,现在找份工作挺不容易,别因为这点小事弄出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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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打工者在面对讨要加班费这一问题时,大都选择了沉默,他们主要考虑,一旦因为钱的原因跟单位的关系搞僵,就直接面临被炒鱿鱼的危险;不少用工单位通过其他形式给了打工者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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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举报少,实际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用工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太原市劳动监察大队甄瑞生大队长说:“现在举报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匿名举报,一种是直接投诉。按往年的经验,这两种情况都比较少,匿名举报还占了其中的大多数。很多人想到了通过举报这种形式讨要加班费,却又因担心被开除,或遭到单位刁难而不得已匿名举报,实名投诉的劳动者很可能与单位关系已经搞僵。针对此情况,我们经常组织专门人员到用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用工单位守法经营,并通过媒体做了大量宣传。”他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应及时举报、投诉。同时,举报投诉人应尽量收集有关证据,以便于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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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律师事务所蔺锐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其实是一个在我国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也是长期被忽略的一个问题。从法律层面讲,我国的劳动法实施多年,今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保护劳动权益在法律方面已经比较完善了,对于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规定得相当详细。为什么会普遍存在这种情况?还是因为,目前我们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对等,许多劳动者因为怕丢了工作而忍气吞声,导致“隐性欠薪”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劳动者索要加班费是一种民事权利,如果劳动者主动放弃这种权利,法律也不会加以干涉,我国的民事司法程序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也给用人单位留下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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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权力超 实习生 郭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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