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国代表:建议修改《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2009-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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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代表
北方网消息(记者吴宏):出席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天津宏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国在会议期间提交了《关于修改〈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议案。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张建国代表说:“尽管企业不断加强和改进劳动保护工作,但彻底消除职业危害,杜绝职业病的发生,还存在许多困难。特别是一些老工业企业,情况更为复杂。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已将职业病列入工伤范围,在《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明确了职业病的相关待遇。这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若干规定》中,对于职业病防治的一些提法,还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需要进行修改。”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议案中,张建国代表就《若干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 tujian.org
一、《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应当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对该条款,建议修改为:“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原《若干规定》中没有涉及到如何认定职工患有疑似职业病并给予相应的待遇和补助的条款,建议增加一项条款:“确诊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含退休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其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出现职业病并发症,经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认定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工伤保险中列支。”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三、对于目前尚未列入特岗范围的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后,鉴于他们的身体健康已受到了损害,而且很多职业病危害是与特殊岗位有着密切联系的,这是一个特殊问题。所以,建议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问题特殊处理的原则,对未列入特岗,但确诊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让其享受特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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