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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促销 为何拿物业费说事
2009-06-11

  在本市新建商品房成交萎缩的背景下,众多楼盘日前推出了更多形式的优惠促销活动。与直接打折降价不同,“一次性付款免收8年物业费”、“一次性付款免收10年物业费”这样的字眼频频出现在一些楼盘广告中。在全国房地产市场,继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合同印花税之后,“物业费”又成了一些开发商在售房时“隐形打折”的手段。采取这种手段的开发商不少是全国布局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带动各地的楼盘都纷纷仿效其促销手段。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赠物业费”购房者已有戒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在随机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准备买房的市民有这样的担心:开发商卖房时承诺免多年的物业费,可是物业公司以后不认账或者出现经营难题,利益受损的还是业主们。一些买房人还表示已经留意过媒体报道的外地城市由此产生的纠纷:项目开发商承诺免物业费,而业主入住后,开发商没有及时或全部给付物业公司由其代业主付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只得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当人们找到开发商时,开发商已经人去楼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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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中有的买房人表示,物业公司如果提供的服务不令人满意,但是因为开发商已经承诺“物业零收费”,业主“被套”后就难以将它“炒掉”,令人左右为难。市民张女士在接受采访时尖锐地说,开发商所承诺的“赠送物业费”其实是“面子工程”,在实际销售中,已经分摊在房款中。自己不会光顾着看物业费省了多少,而是要看买的房子是不是真的合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拿物业费说事埋下不少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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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开发商“赠送物业费”的做法,本市物业行业一些资深人士认为,这不仅是一种恶意竞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物业市场。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本市物业协会负责人介绍,本市物业收费实行的是包干制,也就是说不管物业公司收取什么标准的物业服务费,其中一部分是正常的服务成本。对于一个小区来讲,这是一个相对固定的量。通常情况下,业主与物业公司签合同,业主花钱买服务,物业公司按照合同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收取物业费,这是对等的。而开发商的行为会导致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的下降。另一方面,如果人们认可开发商为物业费买单的行为,就为以后接管的新物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困难。开发商绝不会愿意拿钱给这个业主会选聘的新物业公司补贴,而广大业主已习惯不收费,结果这个企业就只能退出,引起小区生活秩序混乱,公共设施和设备受到影响,最后受损失的还是全体业主。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市一些大型物业公司负责人也指出了操作风险:若物业公司按开发商承诺实行“零物业费”,必须要仔细测算,公共部分用于经营的收益必须要大于物业服务费总额。但是经营场所的定价能否让业主及社会接受?客源能否有保证?若收不抵支怎么办?谁来承担资金缺口?当物业公司把主要精力转变到“经营”上时,那么对其“服务”的主业,肯定会在水平和质量上有所下降,会造成业主的不满,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间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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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无权设定他人义务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市一些法律界人士也纷纷表示,开发商“赠送”物业费实际上是在自己的合同中为他人设定了义务,对他人是没有效力的,所以,购房人不能直接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而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与开发商均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对其无任何直接的约束力。开发商所承诺的物业费赠送一般是针对前期物业管理费而言,其承诺“赠送物业费”,不过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销售完毕后,业主也只能和物业公司去争执这笔遗留的糊涂账了。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天津市依法律师事务所王秋惠律师介绍,从法律法规上看,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同时禁止价格欺诈。本市有关方面也在继续关注着开发商的举动,也提醒广大买房人擦亮眼睛。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评论:当赠物业费成为促销手段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买房赠送物业费”是对购房者的一种诱惑。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买房“赠送”物业费,实际是业主消费、开发商掏钱,需要开发商按时“承担”物业费。如果开发商无法及时、全额承担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就无法提供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现实情况是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多而实际支付少,业主就会成为受害者,物业公司成为替罪羊,而完美的物业收费模式可能是“海市蜃楼”,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消费方式。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开发商“赠送”服务,但物业公司从维护小区的人力物力再到设施消耗,哪一样都得用钱,支撑物业公司正常运营的钱从何而来?如果不能从开发商那里讨回成本,物业服务便难以支撑。业主是不肯缴费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个好身板撑着,再有力气的“外人”也得有气短无力的时候,物业公司勉强支撑的物业服务水平,必然也达不到开发商承诺的“高级管家”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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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底,“买房赠送物业费”只是开发商促销楼盘的一种手段。实质上是侵害了物业行业和业主利益。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的注意,实际上无法承担相应的后期责任和法定义务。作为房产开发企业,应把更多的目光聚集在提高楼盘质量、树立企业品牌形象上来,而不能以短期宣传炒作提高销售,不考虑社会效益和市场规律。社会各方都希望开发商减少些广告噱头,实实在在地增加社会责任感。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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