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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实施基本养老、医疗社保制度城乡一体化
2009-06-11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和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要求,结合天津市多年来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实际,市政府对本市已经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进行调整,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日前,市政府颁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这两个规定的实施使本市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的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迈上新水平,两个制度的实施,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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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把两项制度实施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平稳推进。要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经建立农村老年人生活费补贴制度的,要统一纳入全市制度,各区县不再另行制定出台老年人生活保障办法。对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各区县要在做好现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服务的基础上,搭建管理服务平台、做好信息网络建设。涉农区县要组织农村居民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纳入全市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按照新农合办法进行区县统筹。并特别强调禁止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中收取其他费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通讯员冯兆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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