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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因采矿破坏植被判赔近50万元--中图社
2011-08-01

  新华网昆明7月29日电(记者王研)28日,云南第二例公益诉讼案有了结果:昆明市中院责令因采矿破坏植被的戴望相、班志华等6人,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因采矿造成的损失40余万元,同时向当地村委会赔偿8.8万元用于恢复植被,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

内容来自dedecms

  公益诉讼人安宁市国土资源局起诉称:2010年,被告戴望相、班志华、李绍奎、张洪新、杨勇、毕加文等六人在安宁市县街镇下元良村委会小箐口村民小组落水洞进行非法采矿,案发后安宁市国土资源局对六被告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了查处,除扣押的1014.01吨磷矿外,大部分被盗采的磷矿未能追缴,经云南矿协司法鉴定所鉴定,造成价值44.3512万元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公益诉讼人认为,六被告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国家矿产资源遭到破坏的损失赔偿44.3512万元;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以上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费用3万元;承担因本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本文来自织梦

  此案经昆明市中院审理后,28日成功进行了民事调解:六被告自愿赔偿因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44.3512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承担鉴定费3万元、律师费1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公益诉讼人安宁市国土资源局支付;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201.34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同时,被破坏植被的小箐口村民小组也提出民事索赔,经安宁市森林公安局委托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昆明分院对被毁林地进行造林作业设计,恢复这些植被需要88185.5元。在调解后,六被告表示自愿承担恢复植被的费用88185.5元。

内容来自dedecms

  此前,法院已对此案的刑事部分作出了判决:除李绍奎证据不足外,其余5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均被判处缓刑和罚金。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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