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3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三磷酸钠作出反倾销初裁,认定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将开始对宜宾天元、昆明马龙、湖北兴发分别征收18.75%、19.30%、6.95%的临时反倾销税,对其他中国公司征收31.42%的临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353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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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8日,泰国对原产于中国的三磷酸钠进行反倾销立案。中方可于2009年5月7日前对初裁发表评论意见并提交召开听证会的书面请求。相关企业可联系五矿商会:010-85692789。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