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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强化“现场供气”监管
2009-05-08

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了解,“现场供气”模式是指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在使用单位现场租用场地,建设远程自动控制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生产空气化工产品或者储存液态、压缩的空气化工产品,通过工业管道向使用单位提供空气化工产品的无人值守生产和供应模式。目前,“现场供气”在国内大型钢铁、石油化工、煤化工、电子等产业中应用得越来越广泛。空气化工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但我国目前对于“现场供气”,暂不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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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通知精神,国家安监总局将强化对“现场供气”的监管,要求“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现场供气”使用单位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现场供气”生产企业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供气合同等备案文件、资料,以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安监部门要予以备案,并向“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发出有效期三年的“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现场供气”的,应在备案告知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告知书有效期内备案条件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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