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个“防护距离”让河北30家化工企业因为安全许可证不能延期而处于生死存亡的关头。其实,受制于“防护距离”而生死未卜的化工企业又何止是河北的这30家化工企业呢?全国为数众多的化工企业都面临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的由来就是十几年前有关部门所制定的相关标准。因此,首先必须解决标准问题,才能谈下一步是否要搬迁的问题。 不论是规范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GB11666-89,还是规范氯碱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GB18071-2000,都是多年以前按照当时的企业发展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的。也许,在若干年前,这些标准是适用的,是合适的。但是,中国经济、石油和化工产业经过若干年的发展,仍执行这样的标准,显然不太合适了。这不仅仅是相关企业的感觉,作为执法机构的安监部门也是这么认为的。但问题是,正如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所言,这些标准一天没有废止,一天没有被新标准所代替,它们就仍具有法律效力,就必须执行。这让企业和安监部门都无可奈何。显然,现在是修改和调整这些“陈规”的时候了。谁来修改和调整呢?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当初是谁定的,现在就应该由谁来做这件事情。因此,我们建议相关标准的制订部门还是及早进行科学调研并尽快就相关化工企业的防护距离问题制订出新的标准,让那些受困于“此”的企业在新的标准下重新考虑去留,同时也让安监部门的执法别太为难。特别是在目前企业都在全力抗击国际金融危机、全力落实中央保增长政策的情况下,如果就因为一条明显已不合时宜的“陈规”使一大批化工企业不得不死于“非命”的话,那确实是死得太冤了。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解决了“陈规”问题,才谈得上第二步:企业是否需要搬迁以及如何搬迁。到了这一步,责任就很清楚了:当初谁建的企业谁负责,现在企业产权归谁谁负责,谁违法了谁负责。
|
|
|
|
|